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Chapter 5 监督检查Article 52In force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对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的评议办法,定期组织公安、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乘客对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履行线路经营协议的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否准予延续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期限的依据之一。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Article 5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