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越秀、荔湾、海珠、天河、黄埔、白云等区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等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区所属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房屋、城乡规划、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