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在从事驾驶服务时,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文明行车;

(二)按照规定携带和使用证照;

(三)维护乘车秩序,为老、幼、病、残、孕妇及抱婴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协助、配合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在公共汽车电车上发生的违法行为;

(五)遇到突发事件危及乘客安全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必要时还应当报告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疏散乘客。

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追究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的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