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核实,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核实,对经专家评审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进行预先保护,并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单位和个人向其他部门和单位报告的,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受理报告的电话和电子邮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