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区、特定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在镇设立的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审批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