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规划报送审批前,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加强建筑高度、形态和景观视廊的管控,符合自治州、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相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