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时间、数量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污染;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