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台账制度,完整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备案;

(二)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生活垃圾类别标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加装智能化监控系统;

(三)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抛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