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城市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十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级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三十一平方米,总用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亩。
(二)每千人按照三十名初中生计算建设相应规模初级中学。每二万四千人至六万四千人设置不少于一所十八班至四十八班初级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三十一平方米。
(三)每千人按照六十名小学生计算建设相应规模小学。每一万二千人至二万四千人设置不少于一所十八班至三十六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六平方米。
(四)每千人按照三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建设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六千人至一万二千人设置不少于一所六班至十二班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三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占地面积。九年一贯制学校规划占地面积不小于相应小学和初级中学分别占地面积之和。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增加占地面积。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