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燃气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安全全面负责。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修、抢险。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故处理完毕,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