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气瓶或者配件;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九)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转充;
(十)在管道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者晾晒衣物;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