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燃烧器具、气瓶以及连接管和调压阀等配件、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等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为居民用户免费提供每年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为非居民用户免费提供每年至少两次入户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提前通知燃气用户,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入户检查予以配合。
燃气经营者应当将入户安全检查结果通过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告知燃气用户。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属于燃气经营者负责的,由燃气经营者及时整改;属于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导致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整改。
燃气用户拒不整改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其暂停供气。燃气经营者应当在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或者经检查满足安全用气条件时立即恢复供气。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