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升燃气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燃气项目报装、售后服务等办理流程,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抢修抢险电话等信息,及时解答燃气用户咨询。

燃气经营者接到燃气用户的服务请求后,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服务。对燃气泄漏的报修,燃气经营者应当先行告知燃气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服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对管道燃气的储存、输配、供气、服务等全环节进行数据采集与监控预警;对瓶装燃气的充装、储存、配送服务、安全检查等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如实记录燃气用户基本信息、使用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情况、报废期限和报废气瓶处理等情况。

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国家对从事燃气行业特定岗位有职业资格要求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