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充装、运输、储存瓶装燃气。
瓶装燃气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管理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进行定期检验,不得给未办理使用登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燃气;
(二)对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应当进行清残处理;
(三)对出站气瓶应当进行复检,合格后贴上充装合格证,未贴合格证的,不得出站;
(四)禁止违反安全标准超量充装瓶装燃气;
(五)禁止将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对气瓶进行倒装;
(六)在具备安全条件和符合安全距离的场所存放气瓶;
(七)储存的瓶装燃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核定数量;
(八)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