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落实气源,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气源企业和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供气规模设立相应的应急气源储备,满足调峰和应急需要。

燃气经营者因执行燃气应急预案,启用燃气应急储备资源所增加的成本费用,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因燃气经营者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