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政府统筹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应当将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与全州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把移风易俗相关内容写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组织开展文明村、文明家庭等文明新风创建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