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听取制定机关说明情况、反馈意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走访调研、委托研究等方式,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调;可以根据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联合审查;遇有重大意见分歧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