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经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启动审查程序: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二)制定机关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废止;
(三)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规定进行过审查,已有审查结论;
(四)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
(五)其他不予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作出不予启动审查程序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