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审查要求后,应当接收、登记、审查,同时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