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

(一)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

(二)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三)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规定;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六)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七)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