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范围或者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因备案文件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