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调整本行业领域内覆盖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简明清晰,涉及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或者下放的,应当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将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组织对具体承接能力、专业要求适宜度等进行论证。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经审核、批准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