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商事调解发展,研究制定支持服务商事调解发展政策,统筹协调商事调解发展的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商事调解组织的登记管理,对商事调解组织实施年度检查,组织编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工作。
商务、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和贸促会、工商联等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商事调解发展,推广运用商事调解方式解决商事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诉调对接和商事纠纷委派、委托调解机制,优化商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