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客运出租汽车市场需求,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客运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每年对客运出租汽车市场需求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客运出租汽车运力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客运出租汽车运力调整方案应当包括投放数量、投放方式、经营期限、实施时间等,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