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乘客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违禁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不得损坏、污损车辆及其设施设备;
(六)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或者学龄前儿童乘车的,需要有陪同(监护)人员;
(七)通过预约服务出行的,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八)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交纳租乘中发生的路桥通行费;
(九)出城区或者去偏远地区的,需要配合驾驶员到公安机关设置的出城登记点或者就近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安全登记手续。
乘客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其乘车或者终止服务;驾驶员终止服务的,乘客应当据实交付已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车费。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