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申请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向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规定的材料。
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客运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客运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八年。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