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经常委会会议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