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况的说明、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以及其他参考资料等。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纸质材料应当按照公文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电子材料应当符合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格式标准和要求。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