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纠正处理的情况、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等内容。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予以公开发布。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审议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情况,报告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