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自治州、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因组织领导不力、平安建设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影响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平安建设相关工作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致使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整治成效不明显或者出现反弹的;

(五)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不到位,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的;

(六)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七)瞒报、漏报、迟报、谎报、拒报重大不稳定因素、群体性事件、责任事故及其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需要督导和追究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