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等工作,履行检查、监控职责,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排查工作,健全叫醒叫应机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依法上报。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