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下列区域为地下水禁采区:

(一)严重超采区域;

(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到达的区域;

(三)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区域;

(四)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区域;

(五)重点文物保护区;

(六)其他需要禁采的区域。

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停。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