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一)将不符合国家回灌水水质标准的水灌入地下;

(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使用无有效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五)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水作肥料;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其他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