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委托的凿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文件批准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

取水工程及其设施竣工后,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及其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