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丧失业主身份的;
(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利用成员资格,索取或者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财物的;
(六)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三次书面催交拒不交纳的。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