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202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5, 2020
- Articles
- 33 articles
(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收费单位)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是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
所有收费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
禁止乱收费。
Chapter 2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
Chapter 3收费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规定;
(三)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定;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人民政府制定或批准的规章或规定。
审核同意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对性质、内容相同的项目重复收费或收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批准收费的部门裁定。
Chapter 4收费管理
任何收费单位都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事业性收费收入,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按《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Chapter 5监督检查
(一)公开经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
(二)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专用票据;
(三)在固定收费场所悬挂收费许可证,在流动场所应出示收费证件和标志。
不符合上述三项规定的收费,被收费者有权拒交。
收费单位接受检查时,应如实提供帐表、凭证等有关资料。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擅自设立或越权批准收费项目的;
(二)越权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不领取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
(四)不使用专用票据收费的;
(五)擅自分解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的;
(六)收费项目被撤销后继续收费的;
(七)不按规定亮证收费的;
(八)拒报或者谎报收费收入和支出资料的;
(九)隐瞒、截留、转移、坐支、挪用、私分收费款项的;
(十)拒绝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一)责令停止收费;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金额的二倍以下罚款;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