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自开挖、扩建地下室;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客厅、书房的上方;
(四)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
(五)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六)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平台畅通;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九)乱倒垃圾,乱堆杂物;
(十)乱设摊点,乱停车辆;
(十一)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十三)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