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监、价格、公安、水务、环境保护、民政、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