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物业管理区域由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以下原则予以划分: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拥有共同配套设施的,应当按照物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新建住宅小区由城市道路、围墙或者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并且配套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独立配置的,可以确定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该住宅区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向房屋买受人明示,或业主入住后,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有争议的,由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物业销售场所公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信息,并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