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在全体业主中依法选举产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信息,向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享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其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天。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