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区禁毒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推动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场所的建设。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场所或者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开辟专门区域,配备相应的医疗卫生设备和安保、医务人员,对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但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严重精神障碍、严重残疾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吸毒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

支持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合作,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