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吸毒成瘾人员被依法责令强制隔离戒毒的,在强制隔离戒毒结束前三十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是否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的建议。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社区康复执行地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建立出所衔接制度,通报前款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戒毒表现、戒断反应、健康状况等情况。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协助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心理治疗、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