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编制,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自然规律,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与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山体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目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空间整体布局、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