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In force

市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市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或者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市人民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