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和执行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统筹协调。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涉及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相关部门提出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及时跟踪了解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落实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