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废城市建设,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在其管理区域及职责范围内,统筹做好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推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固体废物协同治理机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领域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废物领域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领域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固体废物领域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