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人民政府作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城市管理等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按管理权限要求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机构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委托鉴定评估、筹备磋商会议、送达磋商告知书、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参与环境修复及验收评估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