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电梯乘用人应当按照安全注意事项,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关电梯层门、轿厢门;

(二)乘用明示停止使用或者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毁坏或者拆除电梯标志、标识、电梯零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运载超过核定载重量的货物或者乘用超载电梯;

(五)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在电梯内蹦跳、打闹、吸烟、便溺、乱扔垃圾,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七)使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车及其电池;

(八)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