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

(二)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

(三)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五)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干燥,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

(六)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确保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

(七)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96366标识等;

(八)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九)按照规定提出电梯检验、检测申请,配合做好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工作,并进行监督和确认;

(十)做好电梯使用情况日常巡查,保持电梯整洁,引导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及时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十一)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事故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组织修复,并公告停止运行的原因和时间;

(十二)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及时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十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在电梯内安装电子广告、智能控制系统、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等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住宅小区的电梯,非因维护保养、故障等安全原因,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停用。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