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

(二)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

(三)机房应当安装空气调节器等通风、降温设施;

(四)按照规定配置电梯应急电源或者断电平层装置;

(五)实现电梯轿厢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

(六)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电梯,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